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汉族,个体,1987年3月**日出生,现住白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男。
上诉人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城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以下简称人保公司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孙**、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2016)吉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人保公司营业部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6)吉0802民初****号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并支持原审诉求。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上诉人向法庭递交了雇工证明一份,一审以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为由没有采信。上诉人提交的雇工证明可以证实其为木工,一直在白城进行装潢工作。上诉人虽为农村户口,但在城市工作已20年有余,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为城市,而且户籍登记已经取消了城乡差别,赔偿标准与城镇居民应一致。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很完备,一审提供的误工凭证足够证明确...(本文书还有4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