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安*辩称,1.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计免赔,特别填写打印的内容应当大于格式条款效力;2.审理标准,重审程序完全适用一审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辩称,我们交的是全额保险,不管发生任何事情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房*、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长岭县佳捷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安*、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按2016年赔偿标准计算判令:1、赔偿徐**、安*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丧葬费25779元、车辆损失32560元、评估费1422元、尸检费4016元。以上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按照40%责任比例赔偿;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孙*于20...(本文书还有3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