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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保险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案件>>历史案由>>停止使用的人格权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案件>>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吉08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05
  •  
  • 【案例概要】

    徐**、安*辩称,1.被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不计免赔,特别填写打印的内容应当大于格式条款效力;2.审理标准,重审程序完全适用一审法律规定,我们认为是正确的。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孙**辩称,我们交的是全额保险,不管发生任何事情都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房*、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长岭县佳捷物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安*、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法院按2016年赔偿标准计算判令:1、赔偿徐**、安*死亡赔偿金498017.20元、丧葬费25779元、车辆损失32560元、评估费1422元、尸检费4016元。以上损失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部分按照40%责任比例赔偿;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孙*于20...(本文书还有372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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