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王*、被告张**、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药费3793.86元、住院期间误工费911.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966.56元、住院期间营养费800.00元、出院期间误工费9344.72元、出院期间护理费6282.64元、出院期间营养费5200.00元、鉴定费1000.00元;2.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的由张**按照8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4日19时许,张**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风电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墨宝园宾馆”门前处掉头时,与同方向行驶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未登记两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叶**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通榆县...(本文书还有2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