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孙**与原审被告陈**、孙**、陈**、王**、肖**及原审第三人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豫1724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原审被告陈**、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原审被告陈**、王**,原审被告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本文书还有98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