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建功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功公司)、薛**、薛**为与被告江苏全强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强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16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4日、2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薛**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郑**,被告全强公司委托代理人常*、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强公司申请的上海意简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师殷小军、刘*涛出庭接受质询。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起诉称:2013年5月24日,三原告所有的“建功515”船在温州港青菱屿锚地海域与被告全强公司所有的“顺强7”船发生船舶碰撞事故,造成“建功515”船沉没,最终进行清障处理,船舶全损。事故发生后,三原告向“建功515”船船舶保险人提出船舶价值损失赔偿,宁波海事法院判决保险人赔偿三原告损失,但依据保险合同约定需扣除10%的免赔率,保险价值230万元,免赔额为23万元,该判决目前尚未生效。因本次事故,三原告还支出清障打捞费用400000元、沉船清污费23200元、航标费100000元、本航次运费45000元、船上燃油损失86450元、船员个人生活用品损失70000元、船员证书补办费用51300元、船员补证期间工资159760元、船上备用金83000元、船舶营业损失240000元。就船载货物损失,目前尚未明确,原告保留追加诉讼请求的权利。上述损失共计1488710元。三原告认为,对涉案碰撞事故的发生,“顺强7”船存在浓雾天气下未使用安全航速、瞭望疏忽、操作不当、未按要求鸣放雾号等过错,应对涉案碰撞事故承担80%的责任,故被告应当赔偿金额为1190968元,扣除被告已支付款项330000元,被告还应支付860968元。案件审理中,三原告追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船载货物赔偿款及相关费用168708元。综上,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各项损失共计995933.6元及利息(除船载货物赔偿款的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计算外,其余款项均自2013年5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被告全强公司...(本文书还有7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