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交三航局公司)与被告南京淳凯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淳凯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董**,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交三航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南京淳凯公司支付原告码头修复费用和检测费用损失共计86847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10日,被告南京淳凯公司所有的多用途船“淳凯1”轮(gt3785)在靠泊青峙第一石场码头过程中,触损了原告在建的宁波-舟山港北仑戚家山化工码头,造成码头47#排架横梁梁体结构、系缆墩施工围囹、走道板施工围囹及绑扎完成的钢筋发生损坏,事故经宁波镇海海事处调查认定,被告所有的“淳凯1”轮承担全部责任,并出具了《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发生后,原告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及时委托施工队伍修复了触损部位,修复费用为35247元;同时,为评估触损事故对梁体结构的影响,原告委托了上海...(本文书还有23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