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林*、金**、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7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王**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立即腾空并返还原告所有的临海杜桥时代名邸c-**幢**单元**号车库;二、三被告赔偿原告不能使用该车库的经济损失***小区同类车库的租金计算以每月1300元的标准从2012年1月18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林*立即支付原告288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1日开始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原告所有的坐落在临海市××时代××单元××室×...(本文书还有22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