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台州分行)、第三人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浙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后,被告邮政银行台州分行不服上诉。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6)浙10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第三人王**所有的坐落于台州香格里拉花园**幢**室的房产及地下车位741号被执行拍卖后,原告吴*于2032年2月28日前对该房产及该地下车位继续享有租赁权。事实和理由:被告邮政银行台州分行与温岭市万昌塑料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等民事主体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6年4月8日裁定拍卖第三人王...(本文书还有1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