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代理人倪*,该局副局长。
诉讼代理人袁**,该局工伤股股长。
上诉人隆盛矿业诉被上诉人本溪县社保局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辽0521行初****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案外人孙*1、张*、孙*2、于*、王*1、孙*3、王*2系原告单位职工,原告为其办理了工伤保险,但从2013年10月起欠缴工伤保险费。2014年5月,原告为上述七名职工补缴工伤保险费,并一直缴纳到2015年1月。2013年12月12日,上述七名职工经本溪市职业病医院诊断为矽肺。2014年1月13日,上述七名职工经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4年5月16日,本溪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七名职工作出伤残等级鉴定。2014年7月11日,被告...(本文书还有1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