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彭**与被告何**、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损失项目
原告主张金额、依据及争议事项
1、医疗费
原告主张32510.5元,并提供了医疗费票据、出院记录、费用清单等证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已通过工伤保险获赔,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亦予以否认,且原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原件,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2、后续治疗费
原告主张10000元,并提供了“骨折完全愈合后返院行...(本文书还有240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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