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请求:判决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21436.87元。事实和理由,1995年原告张**在被告处治疗过程中,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为张**实施了输血,导致其感染丙型肝炎。原告在2016年1月1日起在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31天;2016年3月23日起在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50天;2016年5月30日起在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16年7月10日起在重庆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治疗11天;2016年9月27日起在丰都县中医院住院治疗41天。
被告丰都县人民医院。
辩称: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部分有16039.31元不属于治疗丙肝的费用且原告已经通过医疗保险...(本文书还有28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