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钧天海运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市鑫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航次租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诉称,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3500元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的“顺丰”轮用于运输焦粒,自天津南疆码头至北海铁山港。合同还约定,若船货落空,各赔偿总运费的30%。若船在装货港锚地超过48小时未能靠港装货,承租人必须从第三天开始每日支付12000元...(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