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李**、李**辩称,1.上诉人齐医附属第一医院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年度标准应按照2014年度的标准计算没有法律和事实的依据。本案2016年11月1日第四次开庭,本案一审判决中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按照2015年度统计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维持。2.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判项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该判项系依据患方补充增加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进行计算,患方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依法增加了该项的诉讼请求并补交了相应的诉讼费,院方认为死亡赔偿金判项超出诉讼请求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3.关于院方不服医疗费判项中的食管癌症根治术以及术前的诊断治疗所产生的费用由上诉人齐医附属医院承担,患方认为院方的主张缺乏依据,一审法院判令并无不当。4.患者在哈医大附属四院做的行内镜下吻合口全覆膜金属支架置入术手术,与齐医附属第一医院的医疗过错具有前后因果关系,是因其医疗过错导致继发食道一胃吻合口瘘和食道一支气管瘘,若无其因,自然不必进行该全覆膜置入手术。齐医附属第一医院主张哈医大附属四院存在过错医疗行为,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应为该主张提供证据。5.齐医附属第一医院对护理费的异议没有根据。被上诉人刘**虽然有退休金,但退休金不属于需要提供劳动才能获得的范畴,其本质属于一种养老保险待遇,主要是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而护理费对应的是护理人员的护理工作,是对护理劳动的对价支出。患者的家属自行护理是中国传统风俗的善良美德,为国家和社会节约了人力成本支出,家属付出的劳动应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时间计算当无异议,其付出的劳动成本最终由过错一方予以赔付是理所当然之事。6.齐医附属第一医院的责任比例并非明显过高,而是明显过低。综上...(本文书还有6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