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5年期间,台州市万某贸易有限公司(简称万某公司)征用台州市开发区东海大道南侧、疏港大道西侧地块,被告人徐**承包了该地块填渣工程,2006年3月填渣工程基本完成,万某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填渣款,但还有余款20余万元未结,徐**先后多次向万某公司催讨,该公司以各种理由推托。2009年10月15日该地块被台州市开发区土地储备开发中心收购时,徐**与万某公司的余款仍未结清,2017年2月16日,徐**得知王*1需要土渣时,便与其商谈土渣交易,由徐**向其出售土渣,王*1自己找挖机、运输车辆运输,徐**找到被告人徐**告诉其此事,徐**叫来被告人郭**,经商量一起盗挖土渣卖,具体由徐**、郭**实施。次日,王*1租赁...(本文书还有1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