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7)浙10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庭询谈话方式审理本案,故本院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杨*的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杨*负担。事实和理由:一、王**虽然在2013年12月18日的执行和解协议中签字,但王**并不识字,不知道协议内容为要求其对台州市路桥益达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有限公司对杨*的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工作人员亦未告知执行和解协议记载的内容,王**一直认为是作为见证人签名,故涉讼执行和解协议并非王**的真实意思表示,王**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退一步讲,即使执行和解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明确约定,余款从次年的每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结合(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书及杨*于2017年1月9日向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实,可以看出杨*起诉时的到期债务只有15万元,剩余部分均未到期,...(本文书还有33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