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为诉被告张*、张**、张**、王**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请求判决被告张*、张**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000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74800元);二、被告张**、王**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1月22日,被告张**被告张**、被告王**的担保下向原告李**借款人民币17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张*借得款项后,支付了自借款之日至2015...(本文书还有6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