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江县建筑公司)不服被告垫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垫江县人社局)劳*、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于2017年3月2日向被告垫江县人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项**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垫江县建筑公司申请,本院准许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垫江县建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垫江县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裴**、幸**,第三人项**的委托代理人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垫江县人社局于2016年8月31日作出的垫人社伤险认决字〔2016〕12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被告垫江县人社局于同年9月7日以垫人社伤险认决更字〔2016〕1号《工伤部位更正认定决定书》更正受伤部位)认定:项**系垫江县建筑公司孔桩工。垫江县建筑公司承包了位于石柱“滨河晓月”二期工程**号楼建筑施工工程,又将该工...(本文书还有39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