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吉林经纬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拍卖公司)之间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8日作出(2013)延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被告经纬拍卖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该院审理后于2014年5月16日作出(2014)延中民二终字第1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因本院另案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审理,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中止了本案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日恢复审理,于同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马*到庭参加了诉讼。2017年6月2日,李**向本院申请追加路**、许**为本案被告。同年6月28日,本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代理人金**、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马*、被告路**、许**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12月14日,原告李**在延边绿园酒店**楼由被告经纬拍卖公司组织的拍卖会上,竞买了...(本文书还有41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