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柯桥区富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公司)为与被告浙江越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隆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原告有权对被告提供的编号为绍县房地产(2013)第0××****号房地产抵押登记证明书项下的二处房产(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绍房权证湖塘字第××、00××13号,土地证号分别为绍兴县国用2007第5-44、5-61号)以人民币2200万元为限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截止至2017年3月15日,借款人未清偿的债务为7361108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越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0日,被告越隆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原告签订编...(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