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李*、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越城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袍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过程中,被告曹**申请追加汪**、绍兴柯桥和兴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兴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鉴于原告不同意追加,本院为查清事实依法追加汪**、和兴公司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另原告陈**申请司法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鉴定结束后,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李*,被告曹**,被告人保越城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大地袍江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第三人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和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明**):1.要求四被告赔偿原告此次交通事故的所有损失216400.11元,扣除5000元,仍需赔偿211400.11元;2.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从1990年来绍打工,又于2016年2月15日进入和兴印染公司工作,约定工资50...(本文书还有47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