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驻马店丰腾粮油购销公司,住所地:正阳县袁****小区。
负责人张**,女,该公司负责人。
上诉人程**、王*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7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以下称正阳房管所)的委托代理人张**、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7月3日正阳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为一审第三人驻马店丰腾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颁发了字第00××24号房屋所有权证。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丰腾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23日,该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系张春明。公司成立后,公司法人张春明与二原告达成合伙意向,二原告实际向公司进行了投资,截至2012年9月2日,原告程**投资1368910.2元,原告王*投资740000元。2014年10月二原告通知丰腾公司解除投资协议,公司法人张春明承诺退还二原告的投资款。...(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