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宽甸玉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梁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被告宽甸玉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秦**、被告吕**、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东融奇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宽甸玉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10万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吕**、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分行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21日,被告宽甸玉竹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310万元,被告吕**以中国银行丹东分行信贷科科长的身份代表中国银行丹东分行在承诺书中签字,同意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该承诺书中约定,该笔贷款于2015年6月10日到期清偿。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还,直至今日,分文未付。综上,...(本文书还有22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