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业志诉被告黎**、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希独任审判,后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欧阳希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照光、刘*巧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覃业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被告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覃业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黎**偿还借款人民币23万元及利息(其中18万元利息按照月息1%计算,从2013年10月22日起,其中5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温**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被告黎**因资金周*需要于2013年10月22日向原告借款18万元,约定月息18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上述款项交付给被告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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