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1、刘*2诉被告南京同仁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1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朱**、被告同仁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1、刘*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其损失包括医疗费21539.39元(住院费用自费部分20729.14元+急救、门诊费用810.25元)、死亡赔偿金722736元(40152元/年×18年)、丧葬费35787元、办丧交通费、住宿费、家属误工费等合计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835062.39元,被告应赔偿70%即584543.67元。同时要求被告承担鉴定费、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7日02:06分,患者刘*3因突发头痛、头晕伴有肢体麻木至同仁医院急诊,拟脑出血收入院。初步诊断认为引发脑出血的原因为颅内动脉瘤,经ct显示蛛网膜下腔出血,第4脑室积血。4月8日行全脑血管造影术,4月9日行左小脑后下动脉瘤栓塞术,术后住icu治疗。4月15日医方告知病情好转可至普通病房继续治疗,4月18日6时病情突然恶化再次转至icu抢救治疗,后救治无效于4月24日14:19死亡。其认为,被告对患者的生命健康安全未尽到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工作不负责任、医疗技术不过关,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同仁医院辩称:1、南京医学会的鉴定意见认定其方为次要责任,其方认为...(本文书还有58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