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童**与被执行人湖北凯笛远洋投资有限公司、黄**保证合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3日向二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三日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黄**偿还借款本金5900000元及利息(以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5年10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后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文书还有39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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