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深圳市兴和明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天赐纸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不当得利款100000元以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1日,原告误将100000元货款转至被告银行账户。原、被告当时已无经济往来,也不存在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没有理由收取该款项。经原告催讨,被告以账户被法院冻结无法取出款项为由拒绝归还。
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请是事实,但被告于2016年1月因经营不善停止经营了,且公司账户已被法院查封,故无法返还原告案涉款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经存在交易往来,双方业务截止至2016年5月并已经结清全部货款。2016...(本文书还有8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