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苏某1、苏某2因与被上诉人苏某3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某1、苏某2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某3全部诉讼请求。苏某1、苏某2的上诉理由为:涉案协议未实际履行且已过期,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父母在世时及去世后,父母的工资、户口本、存款国债至今均在苏某3处,父母去世后其一直未与我们沟通与来往,我们要求法庭责成其提供资料依法继承。苏某3提出因协调户口问题才导致协议未能及时履行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本案依据,协议已过期作废。一审判决第6页倒数第11行表述令人费解,协议没有履行且已过期作废,一审法院却依据我国继承法第十条予以确认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涉案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割,一审判决错误。
苏某3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苏某1、...(本文书还有365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