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与同案人冯*某所盗窃的被害人龚某赃款人民币4609元由冯*某退赔,已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刘*某所盗窃的四轮电动车被公安机关追回,已发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河南省宁陵县(2016)豫1423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刑初字第380号刑事判决书,宁陵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拍照,宁陵县价格认...(本文书还有4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