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公主岭阳光医院(以下简称阳光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刘**、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2民初356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阳光医院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准许对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重新鉴定;二、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或在重审作出司法鉴定的基础上改判;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吉林信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没有依据,一审没有准许重新鉴定错误。1、没有证据证明左侧腓骨神经损伤系申请人造成;腓骨神经损伤不是必然构成10级伤残,根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6四肢重要神经损伤,遗留相应肌群肌力4级以下,才构成十级伤残,且该申请损伤系车祸造成;2、没有证据证明刘**造成慢性骨髓炎,且一年以上未治愈。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8.6.5,四肢长骨开放性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大块死骨形成,长期不愈(一年以上)才构成八级伤残。而...(本文书还有33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