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原告王**与被告黄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黄石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科技保险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旅游费328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146930元、丧葬费25707.5元、交通费11204元、餐饮费10956元、误工费22700元、住宿费336元,共计217833.5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14日,原告的父亲王*霞和他三个同学一起报名参加了被告康辉旅行社组织的千位老人湖南张家界三日游活动,并与被告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约定:王*霞等人参加旅游的内容为“凤凰古城、夯吾苗寨、张家界溪布街汽车三日游”,出发时...(本文书还有41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