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原告申请追加嵊州市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本院依法通知嵊州市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张**、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嵊州市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竺**、嵊州市小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58894.99元,诉前保全费用1620元;2.判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嵊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在嵊州市×××...(本文书还有19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