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节凤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方××的法定代理人和附带民事原告人吴××的委托代理人李××的委托代理人桂××出庭代理诉讼。被告人周**及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18日夜里7点多,被告人周**因琐事与被害人方××发生争吵并引起撕打,周**用刀将方××头部砍伤,经鉴定方××头部之损伤已构成重伤。据此提供相关证据,要求以故意伤害罪依法惩处。
被告人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但辩称其砍被害人有前因。
被告人周**的辩护人刘**辩称,被害人在此案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人为制止被害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在情急之下砍伤被害人,属于激于义愤,构成防卫过当;被害人的损伤、残疾程度与其本人延误治疗及家属放弃医疗有...(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