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公主岭阳光医院(以下简称阳光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吉大二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阳光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徐**,吉大二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阳光医院、吉大二院赔偿刘**经济损失合计292958.42元(包括医疗费99761.2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75元、护理费16310.70元、营养费13500元、误工费43247.82元、残疾赔偿金54365.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500元、鉴定费15680元、律师代理费10000元);全部诉讼费由阳光医院、吉大二院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8日刘**因交通事故导致外伤到阳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腓骨远端骨折、头面部外伤、...(本文书还有29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