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李*园在正阳县城汽车站附近遭到被害人刘××等人殴打,殴打过程中被告人李*园手机丢失,后被告人李*园在正阳县城东关红绿灯北侧“红豆发社”门前再次与被害人刘××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园持刀将刘××头部砍伤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李*园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投案,基本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受伤后原告人在正阳县人民医院住院5天,后转入驻马店159医院住院36天,共花医药费24307元。被害人刘××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后被评定为三级伤残。庭审后双方对民事部分自行和解,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医药费、伤残补助费等一切经济损失共计8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园供述,2008年12月16日22时他到公安局来投案自首,当天下午3点多钟,他在正阳县车站送朋友,朋友刚坐车走,突然过去三个男的,不由分说见面就打他,把他...(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