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李**,被告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王**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搬离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房屋;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西城区x胡同x号。自2012年10月起,由原告承租涉案房屋。此涉案房屋总使用面积为14.7平方米,租金为27.49元每月。自1991年起李x与其妻刘**在此居住。2007年前后,因李x次子李x1无住所,便将此房借与李x1暂住。后李x1去世,其妻被告叶**暂住于此。原告向被告提出收回涉案房屋自己居住,被告不但拒绝腾退房屋,还提出让原告自行租房,禁止原告入住涉案房屋。为此,原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叶**辩称,本案原告不是适格原告,原告变更承租人没有法律依据。涉案房屋的性质是公房,...(本文书还有12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