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男,1965年2月**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
上诉人香港龙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答龙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胜公司上诉请求: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其已经取得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相关土地证书和建设许可;2.李**承认在其项目上建房,一审法院否认李**建房行为错误;3.罗**在其项目上施工,与与本案具有关联性。
李**辩称,1.(2015)驻民一终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已确认龙胜公司在大陆未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无权从事经营活动,其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故龙胜公司在本案中诉称的权益不存在,一审判决符合客观事实;2.龙胜公司诉称的房屋均是驻马店市晟世华置业有限公司所建,与答...(本文书还有206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