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审理查明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公安机关在抓获二被告人时,从被告人韩*伟身上扣押现金22440元(其中2万元系经过药水处理,作为诈骗的作案工具);从被告人孙*身上扣押现金281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抓获经、通话详单、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杨*、陈*的证言、被害人李*的陈述、被告人韩*伟、孙*的供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重庆市银海酒店、垫江县皇庭假日酒店监控视频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伟、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韩*伟、孙*、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本文书还有10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