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09)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祥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祥、辩护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5月7日夜晚,被告人高祥和被害人高××因为宅基地的事情发生口角并引起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高祥拿起一块砖头将高××的额头砸伤。经鉴定高××面部损伤为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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