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与被申请人商丘春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天公司)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张**述称,2014年7月24日,原告的丈夫周*才以夫妻共同财产向被告出借460000元,约定月利息为15‰,借款人逾期还款时支付全部贷款本息20%的违约金,被申请人以自有房屋向申请人提供担保,并办理了他项权证书,现被申请人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出如下请求:1.拍卖、变卖被申请人位于柘城县迎宾大道中段东侧春天××单元××房产(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字第××号)、春天百合**幢**单元**××号房产(房产证号:柘城房权证柘城县...(本文书还有6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