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孟**与被告河南骏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骏化)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开庭传票,并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及委托代理人龚**、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3年以来,其一直在被告单位工作,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为此原告申请劳动仲裁,2009年8月23日驻马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前后矛盾,现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8433元。二、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不是其单位职工,无劳动关系,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劳动仲裁时效一...(本文书还有11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