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因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4)越法民三初字第1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位于广州市东风中路**号广州交易广场**楼的1107、1108、1109、1110、1111、**房**楼的**房,以及**楼的1305、1306、1307、**房(11套房屋为预售房产,总计1714.963平方米)原为中房公司所有。因中房公司欠付被告房地产合作款920万元,双方在法院执行中协商以上述房产抵偿欠款。1999年6月2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穗中法民执字第1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上述房产转让给被告,用于抵偿中房公司所欠债务。12月3日,中房公司与被告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妥预售商品房转移登记,将房产过户至被告名下。在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给广州交易广场开发商中侨公司的《广州市预售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中,备注注明"已交付使用"。...(本文书还有39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