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需扶养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权利人有其父亲刘*甲需要扶养19年,母亲邬*某需要扶养20年,由原告及其弟弟刘*共两人共同扶养。女儿刘*乙需要扶养10年5个月,由原告及其配偶共两人共同扶养。
原告主张其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应按照广东省上一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向本院提交广州中圣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出具的居住证明、工资证明单、劳动合同书及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证明原告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劳动收入及原告系广州中圣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每月平均工资为3306.86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交通费、住宿费发票,证明因涉案交通事故导致原告产生了交通费、住宿费。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被告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商事主体登记及备案信息查询单、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商业险保险单、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本文书还有307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