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2月4日,王**与常德中心广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座落在常德市xxxxxxxa2050号房产**房屋价款为48825元。同日,王**(乙方)又与常德中心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将该房产委托常德中心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管理期限自乙方交齐房款之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委托管理期间,甲方保证乙方的年收入不低于乙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价款和履约保证金(¥97649元)的10%。因甲方原因致乙方收入低于前述比例的,甲方应补齐差额部分,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责任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逾期向乙方支付收入,则应按逾期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同时列明履约保证金总额为48825元,并约定了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比例及方式。
合同...(本文书还有18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