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09年12月16日,康*与常德中心广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三份,约定购买座落在武陵区xxxxxxxxb2003、b2005、b3143号房产**房屋价款分别26784元、68564元、70562元。同日,康*(乙方)又与常德中心管理公司(甲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三份,约定将上述房产委托常德中心管理公司管理,经营管理期限自乙方交齐房款之日起至2020年2月28日止,委托管理期间,甲方保证乙方的年收入不低于乙方所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中的价款和履约保证金(¥53568元、137128元、141124元)的10%。因甲方原因致乙方收入低于前述比例的,甲方应补齐差额部分,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追究甲方责任或解除本合同。甲方如逾期向乙方支付收入,则应...(本文书还有1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