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汉市民商小微企业互助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袁*、彭*、武汉永华天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彭*、武汉永华天成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三被告立即清偿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93478.83元;2、三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至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3、三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4、本案财产保全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袁*、彭*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武汉分行)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借款合同》,向民生银行武汉分行申请贷款2...(本文书还有26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