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公积金中心)与被告叶**、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支行(以下简称中行增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被告叶**,第三人中行增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解除第三人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jzca*******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揭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清偿本金、应收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截止至2017年4月10日,合计139372.75元(其中本金133089.61元、应收利息4732.42元、拖欠本金的罚息1150.07元、应收利息的罚息400.65元),以及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银行应收利息、拖欠本金的罚息及应收利息的罚息(具体数额以第三人的对账单...(本文书还有29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