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建宾充当境外赌场网站代理,在登封市区丰源大酒店、水之都洗浴中心等地,分别将赌客张某、白*、王*等人转账的累计500余万元赌资转往境外赌场,为赌客提供赌博网站账户和密码供其下注进行赌博,并从中抽成盈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张建宾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了,其从2014年8月至2015年2月开始经营赌场生意,其是经一位叫天幸男子介绍给缅甸赌场联系上后,缅甸赌场将网址、账户名、密码、以及银行账号*******,玩家通过赌场给其提供的银行账号把钱汇到赌场,赌场给玩家提供筹码,赌场按照玩家赌博数额的百分之零点一给其提成,其有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这张卡是专门向缅甸赌场汇款使用,不做其它用途,其用这张卡向缅甸赌场进账、出账大约有500余万元,其中有20万元不是为缅甸赌场进账、出账的钱。
2、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了,2014年5月至2014年11月其与被告人张建宾干过百家乐出码工作,也就是和缅甸联系的中间人,赌资都是经张建...(本文书还有1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