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上诉人马鞍山市兴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海置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兴海置业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48333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兴海置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小区于2012年7月23日竣工验收时已具备竣工备案的条件,未能及时完成竣工备案手续并非兴海置业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该认定是错误的。根据兴海置业公司当庭陈述***小区由于建筑施工时占地超越了规划许可证中的规划红线,直至2015年9月才通过了环保、规划、消防等部门的验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核实或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本文书还有36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