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三井会社在庭后补充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49.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号民事判决书、50.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号民事判决书,拟证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商初字第730、737号判决,认定三井会社可以免责,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经质证,被告嘉林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1、3、9的表面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证据材料1、3证明货物保险人为平安财保公司,不能达到证明原告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效果。证据材料9对其他非保险...(本文书还有95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