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吕**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2013)正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吕**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3年4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吕**因史**的儿子史某甲开三轮车轧着其麦苗,到正阳县寒冻镇寒冻村二组村民史**家门口,与史某甲及其妻子李**发生争吵、厮打,史**在家听到后上前参与。厮打中,被告人吕**搬着史**的左腿将史**掀倒在地,造成史**左腿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史**左侧股骨胫骨折己构成轻伤。2013年6月13日,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委托驻马店市蔚康司法鉴定机构对史**伤残进行评定,史**左下肢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本文书还有718字未显示)